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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量:1168次   上传时间:2023/1/10 15:41:46

 根据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(2022)桂民再30号”的裁定结果:“一、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桂01民终7357号民事判决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(2016)桂0105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; 二、本案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。”    南宁鸿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鸿基公司)2016年4月19日在伊领厂区召开的股东会选举出来的第六届董事会、监事会以及其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,会议决议,免去陶伯强鸿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其已没有资格代表鸿基公司。对于会议之后陶伯强和第五届董事会签发的材料(包括但不限于合同、协议、告知等),鸿基公司不予认可,造成损失的,鸿基公司、股东、员工保留追究其与相关方的法律责任。特此声明

  2023年1月10日

下一条: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(2022)桂民再30号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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